没书面合同不是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4-04-24     次浏览
2001年5月,某县建筑公司与公安局签订了一份预审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预审楼面积共668平方米,工程造价10万元,当年6月1日开工,当年10月底竣工,当年11月9日,双方对该工程交接验收。11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预审...

  2001年5月,某县建筑公司与公安局签订了一份预审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预审楼面积共668平方米,工程造价10万元,当年6月1日开工,当年10月底竣工,当年11月9日,双方对该工程交接验收。11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预审楼工程造价10万元,公安局院内其他修缮工程2641.92元,计102641.92元,扣除公安局供料等价款,实际结算为94543.91元。预审楼竣工后,建筑公司继续给公安局搞建筑,截至2003年底以前,又完成大小工程7项。其中前三项工程有书面合同,四项为口头协议。公安局将上述建筑陆续投入使用。2004年5月,双方对后七项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造价277590.38元,扣除公安局供给的各种材料折款、水电费、实际结算为247070.69元。总计建筑公司为公安局建设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双方实际结算为341614.6元。公安局自2001年至2003年先后九次付给建筑公司工程款240117.13元。以后建筑公司又多次催付余款,双方发生争议。

  判决结果

  建筑公司于2006年10月诉诸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安局于2007年7月又付给建筑公司5万元,现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51497.47元。建筑公司要求公安局立即付清工程款,并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9328.9元。但公安局称,已经付清了所有工程款,建筑公司所列施工项目中有四项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连续签订的数项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有的工程项目没有签订合同,甚至在缺少技术资料的情况下急于施工,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双方对此都负有责任。但这些工程早已完工并且已投入使用,而且对所有工程已进行了结算。公安局拖欠工程款没有道理。公安局提出其它反诉理由,缺乏根据,不能认定。建筑公司要求公安局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银行利息,应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公安局付给建筑公司工程款50556.67元和工程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公安局承担。

  评析

  关于本案口头合同的效力问题。《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3条规定:“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这说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否则,原则上合同无效。但规定“应当”不同于“必须”,因此法律承认一定条件下的非书面承包合同的效力。其中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口头协议,合同履行也较顺利,无权利义务的争议。本案中的武警营房、车房、厕所、监舍的走廊维修建筑即是采取了口头协议,但公安局早已投入使用,并进行价款结算。因此可认为该项合同与本案中的书面合同一样,都是有效的。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因此,工程价款结算后,公安局无理拒付工程款,应负违约责任。


联系我们

电话:0559-6511626

手机:13955965866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紫阳路21金泰广场F6层

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