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生效的工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同履行及争议处理的依据,是我们全过程索赔的基本依据。目前关于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除了未经规划许可工程的合同是否无效尚有不同看法,其它情形已无争议。工程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合同无效后的结算问题,如合同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无效,我们没有过错,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如何结算工程款呢?
【典型判例】2000年12月,济慈教育集团与建功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2月,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建功集团进场施工。2002年4月,市建设局发文认为济慈教育集团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工程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工程大部分已投入使用后,济慈教育集团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之后,济慈教育集团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建功集团应得的利润,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建功集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工库网中国工程判例全库11-0039)
【典型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建功集团只能要求施工合同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不能要求利润。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济慈教育集团原因中标无效,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建功集团理应取得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济慈教育集团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中标无效,施工合同因此无效。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中标无效的过错责任或主要过错责任在济慈教育集团,如果建功集团不能取得利润,济慈教育集团就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建功集团应当得到的利润,即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取额外利益,这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判例中,法院也认同该意见,判决济慈教育集团向建功集团支付利润。
【索赔支招】发包人应对其未履行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有权取得施工合同利润,我们应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等,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则相当于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我们应当得到的利益,这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其利益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不能很好地平衡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发包人拒绝支付利润的,我们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我们宜提醒发包人,以避免合同无效。如果法院收缴利润,我们可以将利润作为损失要求对合同无效有主要过错的发包人承担。
关于质量合格,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的其它相关问题,读者可阅读我写的、全国新华书店及建筑书店销售中的《工程索赔100招》第三章第二节,可请我及建纬工程索赔中心集中讲解低中标情况下如何通过全过程索赔实现高结算,也可登陆我主编的工库网(www.aisgk.com),了解、掌握和交流全过程索赔实务。
下期主题为:合同无效 损失按过错承担
工程实践中,施工合同无效还可能对我们和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给我们造成的利息损失,我们逾期完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那么这些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和发包人应如何承担呢?
Copyright © 2023 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号:皖ICP备19018015号-1 | 网站地图 | 技术支持:辰光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