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费用管 发布时间:2014-04-24     次浏览
局内各科室、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行为,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黄山市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黄山市招标采...

  局内各科室、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行为,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黄山市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费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黄山市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行为,合理确定项目评审人员费用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程序邀请专家参与评标活动,承担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审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第三条 评审费用按项目评审时间长短给予补助,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本市专家。评审时间在1个小时以内的,每人100元;评审时间在3个小时以内,每人200元;每超过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下同),增加50元。

  2、市外省内专家。评审时间在4个小时以内,每人400元;每超过1小时,增加50元。

  3、省外专家评审时间在6个小时以内,每人600元;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4、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专家到达后尚未进行评审的,本市专家按每人50元、市外省内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专家按每人300元发放。

  第四条 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支付。除评审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正常评标费用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向评标专家发放其他费用,并不得向评标专家以外的有关管理人员支付评审费用。

  第五条 往返交通费是指对专家参与评标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市内专家的往返交通费包含在评审费中,不再另外支付。市外专家应按往返交通实际需支出的费用支付。由招标人负责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往返交通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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