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严禁挂 发布时间:2014-04-24     次浏览
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

  依法招标项目必须入场交易,对公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取资格预审方式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

  资格预审申请书和投标文件应同时填报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提供社保证明证明其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否则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二、强化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并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并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一致。

  建设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以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企业应向建设企业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不得延误工期。

  因施工方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建立违约清场机制:

  1、因施工方原因导致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以上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

  3、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三、 强化建设工程施工标后履约监管

  (一)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投标保证金采取基本帐户往来转帐方式,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采取其他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标。招标完成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退回原帐户。

  (二)严禁更换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是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严格执行指纹考勤打卡制度。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等丧失履约能力或因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由中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签署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的,业主单位应将被更换的人员名单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停止其参与其它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严禁施工企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严厉打击资质出卖出借行为

  施工单位必须由按照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部人员自行组织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不得违法分包。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业主单位认可。业主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依据合同约定及时禁止,并将违法行为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任其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将企业的市场行为列为市场准入和资质动态考核的主要条件

  进黄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黄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企业负责人必须当面作出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凡发生合同违约被清退出场、出卖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暂停进黄企业止参加本市的招投标资格;本市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列为不合格,申请晋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

  (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每季度随机检查在建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对巡查中发现或建设单位报告的合同违约、出卖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提高招标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度。施工单位应将投标时“质量、工期、项目部人员”等承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凡出现未拨入中标人基本帐户或中标人项目部基本帐户的拨款,审计部门要及时通报并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造价变更和工程决算的备案管理。

  (三)加强对各责任主体的监督,加大问责力度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监察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违反建设程序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或接到项目业主报告不及时处理的;

  3、审计部门在项目审计中发现项目资金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和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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