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从事项目代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业务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行为进行考核管理,项目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管理内容
(一)办理备案情况;
(二)交易过程从业人员配备、服务的质量;
(三)交易文件编制;
(四)专家抽取、开评标现场活动组织;
(五)信息发布以及档案整理移交;
(六)电子化操作;
(七)对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信访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八)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贡献;
(九)其他交易活动。
项目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工作表现、文件编制质量、履约效果以及服务水平等。
第六条 考评采取日常考核、项目评价等方式,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附件1,根据实际动态调整)为依据。
第七条 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逐月累计全市考核得分,加分可抵扣分,实行红黄牌管理。一个考核周期内,对黄牌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一次红牌,亮牌期为一个月,第二次红牌,亮牌期为三个月,第三次红牌,亮牌期为六个月,第四次红牌,长期亮牌。亮红牌以及自然年度结束考核记分清零,但红牌亮牌期继续执行。
(一)累计扣分达到10分,给予黄牌;
(二)累计扣分达到20分,给予红牌。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扣分的同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部门(科室)收集相关资料,按照《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及时提交市场监督科(各区县根据实际自行指定,下同);
(二)市场监督科会同考核部门将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局专题会议审定;
(三)市场监督科根据会议意见下达扣分(加分)通知书(附件2)。
第九条 中介机构服务评价(附件3)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时,由项目单位反馈至公管部门。各区县考核情况(附件4)应于每月3日前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由其汇总截止上月底的全市考核情况,并于每月5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开发布,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发生《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内容、规范要求及记分标准》情形,但非中介机构自身原因的,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专题会议研究后,不予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交易事宜的,应在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培训合格且不在红牌亮牌期内的名单中选择。红牌亮牌期内已受理(以招标备案时间为准)的项目可继续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0月10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选择与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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